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咏鹅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今榜微城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咏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咏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由前海今榜微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咏鹅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前海今榜微城公司退还咏鹅公司未使用熔喷布的货款147,840元;2.请求判令前海今榜微城公司以2元/片的价格回收咏鹅公司生产的KN95口罩51000片,共计102,000元;3.请求判令前海今榜微城公司赔偿咏鹅公司损失35,000元;4.请求判令前海今榜微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事实:2020年4月15日,咏鹅公司与前海今榜微城公司签订了《委托代购合同》。合同约定咏鹅公司向前海今榜微城公司购买俄罗斯进口SMS型熔喷布0.5吨,每吨价格为人民币35万元,运费1,000元,合计金额176,000元;熔喷布的级别为95%-99%;如咏鹅公司认为收到的物资存在质量不达标等产品质量问题,应在十五日内向前海今榜微城公司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委托省级以上官方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若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全部合格,因特殊时期不做任何的售后及退换。2020年4月16日,咏鹅公司向前海今榜微城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76,000元。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前海今榜微城公司已经向咏鹅公司交付了24.5公斤的熔喷布样品,2020年4月16日前海今榜微城公司亦向咏鹅公司交付了熔喷布0.5吨。咏鹅公司收到货物后未在十五日内向前海今榜微城公司方提出异议。2020年5月9日,咏鹅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熔喷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熔喷布的“盐性介质过滤效率”参数为0.5%,检测方法GB/T32610-2016。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委托代购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委托代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真诚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现咏鹅公司认为前海今榜微城公司所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其应当在收到货物后十五日内向前海今榜微城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亦应当证明前海今榜微城公司方产品质量确实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但咏鹅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向对方提出异议,且其所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所针对的“盐性介质”这一参数并非合同中所约定的产品质量参数,因此不能认定前海今榜微城公司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综上,咏鹅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安徽咏鹅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73元,由安徽咏鹅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前海今榜微城公司应否退还案涉熔喷布货款,并承担咏鹅公司相关损失。咏鹅公司主张,案涉熔喷布经自行鉴定不符合标准,前海今榜微城公司应就此承担责任。本院认为,首先,咏鹅公司(购货方)与前海今榜微城公司(供货方)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委托代购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委托代购合同》明确约定,购货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十五日内向供货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咏鹅公司4月16日收货后,于5月9日送检,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期限,理应承担怠于通知之后果。再次,《委托代购合同》还约定,供货方供应的原材料需“合格率在95%-100%”。前海今榜微城公司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进口商资质等材料,用以证明案涉熔喷布质量合格,咏鹅公司并未对前述证据材料提出异议。咏鹅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熔喷布“盐性介质过滤效率”参数为0.5%。但其并无证据证明送检样品为前海今榜微城公司提供的案涉熔喷布,且在送检前对产品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应的专业性要求,亦未能证明“盐性介质过滤效率”参数与产品合格率之间存在何种程度关联,理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最后,关于案涉熔喷布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产品合格标准约定并不明确,案涉熔喷布的存放环境亦未可知,现案涉熔喷布已在咏鹅公司处存放超过一年,即使鉴定,其结果也难以客观准确。因此,咏鹅公司申请鉴定,缺乏实际意义。

综上,上诉人安徽咏鹅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3元,由上诉人安徽咏鹅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裁判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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