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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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农垦源头农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祝**与被告广西农垦源头农场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广西农垦国有源头农场柑桔果园(土地)租赁合同》涉及到被告广西农垦源头农场有限公司需收回的2.6亩果园(土地)部分; 二、被告广西农垦源头农场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祝**果树损失26,010元; 三、原告祝**支付的评估费4,000元,由原告祝**负担3,100元,被告广西农垦源头农场有限公司900元; 四、驳回原告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原告祝**负担2,140元,被告广西农垦源头农场有限公司58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期履行,逾期则应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