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献县德东建材租赁站
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9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或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是: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的法院起诉。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故应适用法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依据被上诉人诉称,建筑设备用于新疆哈密市农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区工程施工,即建筑设备租赁物使用地为新疆哈密市,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新疆哈密市。本案的被告即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即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故本案应由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或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献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6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约定:“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均可以各自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可以理解为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均可以向各自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被上诉人依据上述约定管辖条款,向其所在地的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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