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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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8390号 申请执行人党杰英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红涛,经理。 关于党杰英申请执行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1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人738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党杰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经过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无存款。 2.到郑州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案》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韦亚磊 审判员李昌松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笑成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