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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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郑州金成时代广场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34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原告***与被告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的《集资委托建房协议书》继续履行;二、被告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三人郑州金成时代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金水区姚砦路133号13号楼1单元9层909的房屋交付原告***。原告***于该房屋交付同时向被告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支付剩余购房款133123.4元;三、被告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三人郑州金成时代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340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340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466.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5元,由***负担1451元,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负担73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54元,由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郑州金成时代广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