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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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张**各项损失共计33260.6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东阿县人民法院账户过付,名称:东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铁支行,账号:9150115040942050001488,行号402471600013。打款时,必须写明案号、对方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张**负担83元,由被告东阿县顺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16元(孙**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