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安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庆元县绿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于2018年6月6日立案执行,初执案号为(2018)浙1126执1474号,于2021年12月31日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外人替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纠纷款人民币891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履行上述金额后对于未履行的剩余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权利予以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浙112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庆元县绿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吴**、浙江安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