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2-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安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庆元县绿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于2018年6月6日立案执行,初执案号为(2018)浙1126执1474号,于2021年12月31日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外人替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纠纷款人民币891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履行上述金额后对于未履行的剩余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权利予以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浙112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庆元县绿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吴**、浙江安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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