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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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6民初33470-33473、33475-33477、33480、33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6民初33470-33473、33475-33477、33480、33485、33489、33490、33492、33496-33498、33501、33509、33511、33516、33519、33525-33528、33530、33531、33535、33536、33623、33624、33626、36479、36499、38375号

本院认为:各原告与华尔街公司签订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华尔街课程续学合同》、《会籍注册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明确以购买时间计(至到期日为止),后各原告已依约付款,并应自相应课程起算时间开始学习,但因各原告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跟进课程学习,也未得到华尔街公司的延期,依法应由各原告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8月12日起,华尔街公司未能继续提供课程服务,已构成违约,故各原告主张华尔街公司退还款项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各原告请求按剩余课程级别计算退款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华尔街公司应退还各原告款项核算标准为:总课程费用÷总课程时长×剩余课程时长,核算计得:(33470号案)邓仕敏退款受理回执显示应退22242.83元;(33471号案)黄雄梅合同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共计38个月,费用37100元(34100元+3000元),剩余25.5个月未消费,故应退24896元;(33472号案)陈慧敏合同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共计60个月,费用37400元,剩余56个月未消费,故应退34907元;(33473号案)罗晓敏合同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共计12个月,费用33800元,剩余9个月未消费,应退25350元;(33475号案)易晓辉合同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共计27个月,费用28100元,剩余13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3530元;(33476号案)伍倩合同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共计30个月,费用29600元,剩余17.5个月,故应退17267元;(33477号案)陈铁飞合同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共计35个月,费用86600元,剩余12.5个月未消费,会籍合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费用13200元未消费,故应退44129元;(33480号案)曾思华合同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共计51个月,期间冻结9个月,费用52000元,剩余12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4860元;(33485号案)梁敏桦合同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共计62个月,期间冻结8个月,费用79300元,剩余5个月未消费,故应退7343元;(33489号案)许紫娟合同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日至共计12个月,费用15900元,剩余11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4575元;(33490号案)陈雅思合同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共计33个月,期间冻结3个月,费用43800元,剩余7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0220元;(33492号案)黄铄雅合同自2020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共计27个月,费用30200元,剩余17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9015元;(33496号案)田敏合同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共计12个月,费用23800元,剩余8.5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6858元;(33497号案)史君璇合同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共计42个月,费用39100元,剩余39个月,故应退36307元;(33498号案)潘丽芳合同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共计57个月,费用28480元,剩余29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4490元;(33501号案)梁炜合同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共计12个月,费用29500元,剩余4.5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1062元;(33509号案)韩宇合同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共计33个月,费用49300元,剩余11.5个月,故应退17180元;(33511号案)林婷婷合同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共计30个月,费用29200元,剩余9个月,故应退8760元;(33516号案)蔡沅芷合同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至共计13个月,费用22600元,剩余12.5个月未消费,故应退21731元;(33519号案)肖凯文退款受理回执显示应退26775.93元;(33525号案)匡玉婵合同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共计29个月,费用39000元,微信聊天中明确2020年11月12日暂停课程,剩余5.5个月未消费,故应退7397元;(33526号案)饶傲退款受理回执显示应退35187元;(33527号案)凌瑾信息变更申请表显示应退款12758元;(33528号案)廖焕成合同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共计13个月,费用21420元,剩余11个月未消费,续学合同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共计13个月,费用14310元未消费,故应退32435元(18125元+14310元);(33530号案)朱思心合同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共计30个月,费用29200元,剩余11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0707元;(33531号案)李晓曦合同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共计12个月,费用18000元,剩余7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0500元;(33535号案)凌仲如合同自2050年1月2日起至2053年4月1日,费用32400元未消费,故应退32400元;(33536号案)蔡颖合同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共计45个月,费用39800元,剩余13.5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1940元;(33623号案)屈晓东合同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费用32800元,虽该合同显示学习期限已过有效期,但屈晓东出具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6月28日屈晓东询问课程有效期及不开课是否一直有效,华尔街回复称“你的课还没有开”,故屈晓东课程并未消费,应退32800元;(33624号案)曹倩茵合同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费用33900元未消费,故应退33900元;(33626号案)陈美凤合同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共计12个月,费用10600元,剩余11个月未消费,故应退9717元;(36479号案)谢勇合同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2年10月22日止共计32个月,费用43300元,剩余14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8944元;(36499号案)黄淑敏合同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共计31个月,费用32800元,剩余15.5个月未消费,故应退16400元;(38375号案)王钰怡合同自2018年1日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共计60个月,期间冻结9个月,费用79300元,剩余29个月未消费,故应退45092元。

另涉及(33624号案)曹倩茵主张的贷款利息产生属于因原告自身需求产生并非华尔街公司的实际取得,其请求华尔街公司承担不当,基于损失请求,调整至起诉之日起按同贷利息计收为宜。

关于(33477号案)原告陈铁飞主张华尔街公司支付其精神损失费等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实际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华尔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各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33489号案)许紫娟、(33496号案)田敏、(33525号案)匡玉婵、(33530号案)朱思心、(33624号案)曹倩茵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间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华尔街英语课程续学合同》、《会籍注册合同》等合同于2021年1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33470号案)邓仕敏款22242.83元、(33471号案)黄雄梅款24408元、(33472号案)陈慧敏款34907元、(33473号案)罗晓敏款25350元、(33475号案)易晓辉款13529.63元、(33476号案)伍倩款17267元、(33477号案)陈铁飞款34850元、(33480号案)曾思华款14860元、(33485号案)梁敏桦款7343元、(33489号案)许紫娟款14032元、(33490号案)陈雅思款10220元、(33492号案)黄铄雅款19015元、(33496号案)田敏款16858元、(33497号案)史君璇款36307元、(33498号案)潘丽芳款14490元及利息(以14490为本金,自2021年9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33501号案)梁炜款11062元、(33509号案)韩宇款17180元、(33511号案)林婷婷款8760元、(33516号案)蔡沅芷款21731元、(33519号案)肖凯文款26775.93元、(33525号案)匡玉婵款7397元、(33526号案)饶傲款35187元、(33527号案)凌瑾款12758元、(33528号案)廖焕成款32160元、(33530号案)朱思心款10707元、(33531号案)李晓曦款10500元、(33535号案)凌仲如款32400元、(33536号案)蔡颖款11940元、(33623号案)屈晓东款32800元、(33624号案)曹倩茵款33900元及利息(以339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33626号案)陈美凤款9717元、(36479号案)谢勇款11522元、(36499号案)黄淑敏款16400元、(38375号案)王钰怡款32300元;

三、驳回(33472号案)陈慧敏、(33473号案)罗晓敏、(33476号案)伍倩、(33477号案)陈铁飞、(33480号案)曾思华、(33485号案)梁敏桦、(33490号案)陈雅思、(33492号案)黄铄雅、(33496号案)田敏、(33497号案)史君璇、(33498号案)潘丽芳、(33501号案)梁炜、(33509号案)韩宇、(33511号案)林婷婷、(33516号案)蔡沅芷、(33525号案)匡玉婵、(33530号案)朱思心、(33531号案)李晓曦、(33536号案)蔡颖、(33624号案)曹倩茵、(33626号案)陈美凤、(36499号案)黄淑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70号案)178元、(33471号案)205元、(33472号案)368元、(33473号案)221元、(33475号案)69元、(33476号案)122元、(33477号案)398元、(33480号案)117元、(33485号案)25元、(33489号案)75元、(33492号案)180元、(33496号案)198元、(33497号案)389元、(33498号案)191元、(33516号案)180元、(33519号案)235元、(33526号案)340元、(33527号案)59元、(33528号案)302元、(33530号案)265元、(33531号案)50元、(33535号案)305元、(33623号案)310元、(33624号案)342元、(33626号案)33元、(36479号案)44元、(38375号案)304元,均由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负担。(33490号案)242元,由原告陈雅思负担142元,剩余100元;(33501号案)269元,由原告梁炜负担169元,剩余100元;(33509号案)400元,由原告韩宇负担225元,剩余175元;(33511号案)265元,由原告林婷婷负担185元,剩余80元;(33525号案)388元,由原告匡玉婵负担313元,剩余75元;(33536号案)398元,由原告蔡颖负担278元,剩余120元;(36499号案)310元,由原告黄淑敏负担155元,剩余155元,上述剩余部分均由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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