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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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到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2290元,目前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