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宏洋汽运有限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白**医疗费8,58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营养费1,860元,共计12,361.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二、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白**误工费6,200元、交通费960元、护理费4,160元,共计11,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三、原告白**应退还被告周**垫付的医疗费8,581.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095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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