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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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丰县日旺钢材批发有限公司 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 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铜鼓县铜城钢材批发部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铜鼓县小广场的“建源中央广场”楼盘一楼1-105、1-106、1-107、1-108四间商铺和三楼3-304、3-306、3-308、3-309、3-320、3-321、3-322、3-324、3-325、3-323、3-303、3-329、3-330、3-331、3-332、3-333、3-334、3-348、3-349、3-350、3-351、3-353、3-354、3-357二十四间商铺作价943926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铜鼓县铜城钢材批发部、谢**、傅**、卢*、陈**、徐**、唐**、张**、戴*、陈*、况**、陈**、林**、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王*、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钟**、胡*、刘**、肖**、董*、黄*、白*、白**、唐**、宜丰县日旺钢材批发有限公司、周**、熊**、邱**、时*、邱**、黄**、章**、丁**、杨**、黄**、吴**、张**、朱**、汪**、王**抵偿9439264元(各申请执行人抵偿的金额详见附表)。上述商铺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铜鼓县铜城钢材批发部、谢**、傅**、卢*、陈**、徐**、唐**、张**、戴*、陈*、况**、陈**、林**、宜春市嘉实实业有限公司、王*、铜鼓县永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钟**、胡*、刘**、肖**、董*、黄*、白*、白**、唐**、宜丰县日旺钢材批发有限公司、周**、熊**、邱**、时*、邱**、黄**、章**、丁**、杨**、黄**、吴**、张**、朱**、汪**、王**时起转移。 二、本裁定书所载全体申请执行人一致同意由申请执行人谢**、唐**代为持有上述第一项所涉及的不动产(各债权人对不动产的占比份额详见附表),申请执行人谢**、唐**(待办证条件成就时)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