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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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偿保险代偿款1515848.1元; 二、被告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798.98元; 三、被告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1515848.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 四、被告黄**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有权就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东侧松鼠岭街海军军区干休所大院3号北座A栋205房的房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88元,由被告黄**负担14486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