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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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汇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汇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22408.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4月25日起以11975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自2021年4月25日起以102651.9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胡*对被告边*所欠原告邢台汇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19757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4元,由被告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5××××8653)。上诉案件受理费5084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