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经济科学出版社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
类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判令经济科学出版社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经济科学出版社并非著作权人,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没有侵权的事实及侵权故意,经济科学出版社仅为出版权,并不享有作者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本案公证书内容存在严重事实错误,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没有对经济科学出版社进行侵权,没有任何收款或者获取利益的行为。涉案图书为第三人应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方要求代购,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第三人不存在主观恶意,也未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书籍提供方才为侵权主体,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主体。三、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系培训机构,培训为主营业务,培训过程中有专门的讲义,无需提供涉案盗版书籍。四、一审案件判决适用逻辑推论错误,偏袒经济科学出版社。在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没有侵权且无证据证明侵权的前提下,一审法院推断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侵权,明显偏袒经济科学出版社。五、一审庭审已经认定了涉案图书出售价格,可以确定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于法无据。

经济科学出版社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法院驳回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融汇仁和公司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立即停止发行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ISBN:978-7-5218-0377-8)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2.融汇仁和公司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融汇仁和公司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维权合理开支5953元(包括报班取证费333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诉讼材料制作费1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资格 中级会计实务》封面载“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和中国财经出版社集团 经济科学出版社”,版权页载明“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发行,2019年3月第1版,ISBN:978-7-5218-0377-8,590 000字,定价56元”。

2019年4月1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甲方)与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经济科学出版社曾用名)签署《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鉴于下列图书由甲方组织编写并享有著作权,甲乙双方下列图书版权许可事宜约定如下:一、授权出版图书范围:... ...4.201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ISBN:978-7-5218-0377-8定价:56元。二、双方约定乙方依法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在约定期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对于上述授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

2019年5月28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3号院1号楼顺鑫寰宇中心F座806室挂有“仁和会计”招牌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内挂有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营业执照。该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室内报名参加培训班并缴纳费用,同时取得包括《中级会计实务》在内的书籍5本及收款条一张。该委托代理人将上述物品交由公证人员保管,公证人员在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复印,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盖章、拍照后交由该委托代理人收存,并将以上照片打印件附公证书。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17号公证书。一审庭审陈述中,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融汇仁和公司认可前述公证取证场所系其经营且公证处封存的图书确属盗版图书。经一审法院勘验,随机抽取页码核对,前述封存图书除封面无防伪标识外,其封面外观以及书籍内容均与涉案正版图书一致。公证书中含有向融汇仁和公司分别转账1240元和1000元的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及加盖有“仁和会计北京顺义校区缴费专用章”的收款条,收款条载明:今收到周添同学交来初级职称支付宝对公转账1240元和中级职称定金支付宝对公转账1000元,由于同学忘记身份证号无法录单,特开收款条以此证明以上1240+1000元=2240元已收款。经济科学出版社明确其中1000元为中级培训费用,涉及包括涉案材料在内的中级培训的图书有三本,故其在本案中分摊主张333元。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当当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材料《中级会计实务》在当当网2019年4、5月的财税外贸保险类考试畅销榜均排名第1名。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京东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在京东网2019年4月的图书排行榜排名第2名。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亚马逊网站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在财经与管理类考试销售排行榜排第25名。

仁和会计集团官网(rhjyw.com、whrhkj.com)载有“仁和会计在全国70多个城市开设近400所直营校区”“每年数10万人选择仁和会计”等宣传语。经济科学出版社认为该等宣传报道说明融汇仁和公司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品牌影响力大,侵权影响范围广。融汇仁和公司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认可真实性,但认为经营规模大不能证明侵权的存在。

2019年7月5日,经济科学出版社及案外人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共同委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向包括融汇仁和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载明:据财经社和经科社调查发现...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在经营“仁和会计”品牌教育培训业务中,未经许可,擅自向注册会计师和会计资格考试学员和社会公众提供上述两类国家级资格考试教材的盗版书和电子书,严重损害了财经社和经科社的合法权益。财经社和经科社已通过公证取证,或向文化部门举报查抄等方式,在全国多个地区对贵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固定了贵司的侵权行为。现本律师接受财经社和经科社委托,向贵司郑重函告:1.请贵司立即停止在经营行为中所有侵害财经社和经科社著作权的行为;2.请上述侵权各单位于2019年7月12日前,委派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陈东与财经社、经科社指定代表联系,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说明,并协商后续事宜。

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金额为2500元的公证费发票1张,该发票载明事项为公证费,经济科学出版社称因公证取证涉及五本图书,故明确在本案中分摊主张500元。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金额为980元的发票1张,发票载明事项为打印、复印,经济科学出版社在本案中主张120元诉讼材料印制费。

再查,融汇仁和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其他分公司近年来多次因非法出版物问题涉诉或被行政处罚,其中部分已被明确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涉案教材、(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2019)京国立内径证字第1117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网页截图打印件、律师函、公证费发票等,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涉案教材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前述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经济科学出版社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图书确系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处取得。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内容与涉案教材内容一致,但缺少防伪标识,且各方均认可该教材为盗版教材,对此法院予以认定。虽然融汇仁和公司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抗辩称被控侵权教材系员工个人提供,但是根据公证书记载情况,该教材是在学员缴费报名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提供的会计培训课程过程中获得,培训费由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收取,且教材内容与培训课程直接相关,按常理应为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培训课程的配套教材,况且其对其员工应负有支配的权力和管理的职责,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员工在此过程中的行为理应代表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应对整个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认定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向学员提供了盗版教材,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于涉案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教材字数、知名度、定价、权利期限以及侵权方式和范围等情节,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关于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公证费500元、报班取证费333元、诉讼材料印制费120元,取证事实存在且有相关票据佐证,当事人主张分摊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律师费,经济科学出版社虽未提交相应票据,但经济科学出版社确有律师出庭应诉,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为融汇仁和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故融汇仁和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停止发行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ISBN:978-7-5218-0377-8)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40 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三、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为证明其员工在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诱导下代为向第三方购买并提供了涉案图书、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无侵权行为及侵权故意、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等,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4995号公证书、(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4988号公证书、昵称为“张波”的微信用户的转账截图及身份信息页面截图;2.(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2935号公证书、融汇仁和公司员工黄婷婷向昵称为“幸福”的微信用户转账的截图、昵称为“幸福”的微信用户的身份信息页面截图;3.(2021)西证民字第9794号公证书、(2021)闵玉融证内民字第7555号公证书、(2019)渝信证字第23847号公证书;4.(2021)辽01民终6506号民事判决书、(2021)黑民终596号民事判决书。对此,经济科学出版社认可证据1、2、3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中员工的表述;认可证据4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经济科学出版社为证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大量侵权、主观过错明显、一审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向本院提交了:1.(2019)京0106民初38040号民事判决书;2.(2020)京73民终3237号民事判决书;3.(2020)苏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4.(2020)苏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5.(2021)沪73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6.(2021)闽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并提交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的文章《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官这样认为......》作为参考。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不认可以上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另查,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21年4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本案的上诉状,于2021年4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动撤回上诉。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经济科学出版社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二、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是否实施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侵权行为;三、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数额是否合理。

一、经济科学出版社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身份是否适格

本案中,依据涉案图书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等在案证据,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经查,前述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故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是否实施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侵权行为

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公证书记载,公证封存的涉案图书确系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处取得,虽然公证图书的封面、封底及书籍内容与正版涉案图书一致,但缺少防伪标识,而设置防伪标识系出版者打击盗版、消费者识别正版的重要手段,故在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对经济科学出版社初步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公证封存的图书构成盗版教材,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实施了涉案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提出没有实施涉案行为、经济科学出版社假冒学员引诱其公司员工购买图书的主张,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主张公证书系经济科学出版社通过陷阱取证方式获得,不应予以采信。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在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前提下,经济科学出版社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向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购买涉案教材的取证方式并无不妥。故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及融汇仁和公司所称经济科学出版社公证书的取证违法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数额是否合理

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于涉案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教材字数、知名度、定价、权利期限以及侵权方式和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系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考虑公证取证与委托诉讼等情况酌情确定数额,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亦无不当。故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及融汇仁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和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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