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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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 安徽易商新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代偿款39907.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 二、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55元; 三、安徽易商新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50%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四、钱**、王**对上述第三项义务负连带责任。 如焦**、安徽易商新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钱**、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焦**负担,安徽易商新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钱**、王**对其中206.50元负连带责任。 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焦**、安徽易商新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钱**、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