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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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远市御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御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返还工程款15691.09元; 二、被告清远市御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赔偿违约金3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清远市御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清远市御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24元,由原告陈**负担3454元,由被告清远市御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16.5元,由被告清远市御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728.82元,由被告清远市御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