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长得联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郑州市长得联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2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郑州市长得联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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