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科莱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莱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科莱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苏州科莱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苏州科莱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