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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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精一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62137××××.2的“一种办公椅的椅座”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佛山市精一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01元,由原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230元,被告佛山市精一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3371元。 原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佛山市精一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