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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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众越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劳务费5300元; 二、驳回原告胡**要求被告山东众越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胡**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