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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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 二、被告朱**、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9元,减半收取8604.5元,由被告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朱**、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