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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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1)赣05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对终结执行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或自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