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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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九和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鄂尔多斯市九和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蒋**施工保证金20万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九和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