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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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魏*、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兴路1号和润新苑6栋403房自2016年1月至12月、2018年1月至2月期间的物业费共计1234.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8.21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且每月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当月物业服务费本金数额为限); 二、被告魏*、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兴路1号和润新苑6栋403房自2016年1月至12月、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垃圾清运费共计1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且每月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当月垃圾清运处理费本金数额为限); 三、被告魏*、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兴路1号和润新苑6栋403房自2016年1月至12月、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停车费共计7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且每月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当月停车费本金数额为限) 四、驳回原告珠海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珠海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魏*、祝**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