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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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柑美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茹意陈皮茶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柑美智慧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茹意陈皮茶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00000元。 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柑美智慧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茹意陈皮茶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333.33元(暂计至2021年11月8日;自2021年11月9日起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柑美智慧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茹意陈皮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茹意陈皮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8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81.2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茹意陈皮茶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茹意陈皮茶业有限公司负担1288.41元,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柑美智慧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林**负担11392.79元。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茹意陈皮茶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诉讼费11392.79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柑美智慧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林**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900.79元、保全费4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