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
西安伟业碳素气体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112民初1662号原告:西安伟业碳素气体有限公司。住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112民初1662号原告:西安伟业碳素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26303107B。法定代表人:卫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珺,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住***。被告:西咸新区XX城宏伟焊割器材经销部。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5MA6TWBR008。经营者:***,女,该经销部业主,现住该经销部。委托代理人:李嘉斌,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原告西安伟业碳素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XX城宏伟焊割器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自2003年开始合作,由其向被告提供乙炔、氩气、混合气等气体,以送气本记录为准,气款按年到年底结算。送气本双方各执一本,每次送完都在各自送气本上予以记录,互相签字认可。2003年至2009年被告共计欠付其气款1301174元,2009年共收到气款842408元,尚欠其气款458766元。另,被告占用其乙炔瓶130个、氧气瓶25个、价值71750元。其向被告催讨上款未果,现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其支付拖欠货款530516元;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0588.55元(自201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明显超过诉请时效,也无中止、中断、延长之法定情形,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述气款1301174元,其已于2009年10月底前全部付清,不存在拖欠气款事实。其账目显示已支付1308420.49元,多支付气款7246.49元。原告称其占用乙炔瓶130个、氧气瓶25个、价值71750元,与事实不符,且已超过诉讼时效,请依法驳回。实际情况为,原告拖欠其氩气瓶43个、混合气瓶5个。其有原告乙炔瓶87个、氧气瓶25个,全部都是旧气瓶。原告股东、监事***与被告经营者***丈夫卫小勇系兄弟关系。***与原告之间属于个人代销关系,***当时并无个体经营资质。双方运营模式为,***以原告名义代销各类气瓶,由原告向客户开具发票,***负责向客户催款,客户按发票内容向原告开具转账支票或汇票,转入原告账户。双方之间气瓶流转均有书面签字记录。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案件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原告诉状所列被告成立于2011年,而案涉交易发生于2003年至2009年之间,即本案被告交易发生当时并不存在,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西安伟业碳素气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1元、鉴定费6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现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1311元,由原告承担鉴定费6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付蕾审判员汶辉人民陪审员樊魁元二○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杨靓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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