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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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曾**、谢**应偿还其所持信用卡(卡号:6228××××2089)项下的分期借款本金91248.79元,透支利息10568.32元,总违约金1163.86元,手续费3599.95元(利息等费用计至2021年7月22日,2021年7月23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等费用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计)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限于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曾**、谢**应支付律师费225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1146元,由被告曾**、谢**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14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4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