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049493.61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劳**应赔偿原告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26810.6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19元,减半收取9860元,由原告廖**负担2863元,被告劳**负担6997元,被告应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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