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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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大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应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大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340.40元,共计50340.40元(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元,依法减半收取529.50元,由被告徐**负担,被告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