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隆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271元,评估费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