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 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2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2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房产转让框架协议》项下已支付的定金3000万元归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1115元,由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399元,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71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4594.85元,由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354.5元,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240.35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由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7009.5元,由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