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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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绍兴上虞国际汽车机电广场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石狮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上虞国际汽车机电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2746158.67元,并支付利息286430.80元、复利13664.18元、罚息614147.41元【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此后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绍兴上虞国际汽车机电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830元; 三、被告绍兴上虞石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上虞国际汽车机电广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绍兴上虞国际汽车机电广场有限公司、绍兴上虞石狮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被告绍兴上虞国际汽车机电广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小越镇石狮广场C07-1幢1层、小越镇石狮广场C05-1幢1-2层、小越镇石狮广场C01幢1-2层、小越镇石狮广场C10-1幢1层、小越镇石狮广场C10-2幢1层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00000元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9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绍兴上虞国际汽车机电广场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绍兴上虞国际汽车机电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