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小阔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漱口水产品中使用与原告深圳小阔科技有限公司漱口水产品近似的产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小阔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70000元;

三、被告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小阔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小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孔**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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