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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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安彩印厂 佛山市顺德区天昀印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安彩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昀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货款1023385.04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加工货款1023385.04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安彩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47925.34元范围内接受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昀印刷有限公司交付的纸箱并同时支付相应货款(交付范围详见本判决所附库存表中,具体付款以实际交付数量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昀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0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0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昀印刷有限公司负担258.1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安彩印厂、***负担1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