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市通州区悦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悦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工程款1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2月13日起至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悦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完债务止。 二、驳回原告马**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悦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由原告马**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