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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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赔偿倪**105940.7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支付给范*19328.6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倪**47688元; 四、驳回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8元(倪**已预交),由倪**负担8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41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180元。鉴定费28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197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