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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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119601.4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0503.4元)中的108000元等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的医疗费28182.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5000元、二次取内固定手术费用15000元、误工费40573.5元、护理费15158元、交通费487.5元、剩余的残疾赔偿金11601.4元等共计117403.12元。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2860元,与其已付款59082.87元相互折抵后,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56222.8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负担140元,被告***负担2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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