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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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昌信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萧*、肖*、深圳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昌信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连带返还借款本金1,68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的尚欠利息0.6万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6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若上述债权未受清偿,则原告王**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被告萧*提供抵押的一套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华证号:深房地字第**告深圳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六套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立新路证号:深房地字第**1;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立新路北证号:深房地字第**;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立新路北立证号:深房地字第**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立新路北立新证号:深房地字第**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立新路北侧立新证号:深房地字第**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立新路北立新花园证号:深房地字第**深圳市西成投资发展有限公提供抵押的一套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立新路北立新花园B证号:深房地字第**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16元,由被告萧*、肖*、深圳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昌信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被告肖*、深圳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昌信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巫**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萧*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