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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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 佛山市高明区琪莹装饰材料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和支付利息5439.8元、罚息309.89元(暂计至2021年8月3日),并自2021年8月4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5个基点再上浮50%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于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赔偿律师费9000元; 三、被告肖**、佛山市高明区琪莹装饰材料加工厂对前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被告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对被告肖**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440000元就前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及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987元,保全费2078元,合计5065元(已预交),由被告李**、肖**、佛山市高明区琪莹装饰材料加工厂共同负担,并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