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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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东智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海一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上海一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西安东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的《融城东海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一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东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11810.34元。 三、被告上海一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东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3354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杨*对上海一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西安东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被告上海一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负担1235元,由原告西安东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