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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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靖州县平峰速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靖州县平峰速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通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68,879.08元(已扣减保证金40,000元)及留购价款1,000元; 二、被告靖州县平峰速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通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10月8日的违约金31,522.09元以及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168,879.08元为基数,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靖州县平峰速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通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 四、被告***、张*对被告靖州县平峰速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靖州县平峰速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9元,减半收取计2,499.50元,由被告靖州县平峰速运有限责任公司、***、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