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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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紫都公司向袁**支付2020年度合同违约金9742元;2.由紫都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3年1月25日,袁**与紫都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袁**购买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由于紫都公司未能如约办理房屋房产证,双方于2004年7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32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房产证,紫都公司将每年按总房款的百分之二支付补偿金给我。现2020年补偿金未付,故我诉至法院。 紫都公司辩称,紫都公司承认袁**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由于支付能力不足而无法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紫都公司承认袁**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袁**支付2020年度的违约补偿金97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