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晶山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被告北京晶山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损失521 9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35 500元(含机械服务费5000元),由原告刘**负担20 528元(已交纳),由被告罗**、被告北京晶山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 9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1 387元,由原告刘**负担12 367元(已交纳),由被告罗**、被告北京晶山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2-01-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