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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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晶山成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罗**、被告北京晶山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损失521 9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35 500元(含机械服务费5000元),由原告刘**负担20 528元(已交纳),由被告罗**、被告北京晶山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 9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1 387元,由原告刘**负担12 367元(已交纳),由被告罗**、被告北京晶山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