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盘州市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所有权的位于水塘××××组的林地(林地四至:东至抵六组农地、南至抵山脚小路、西至抵六组农地、北至抵平顶山)的侵害。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开采,并将因开采破坏的林地恢复至开采前的状态。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对位于贵州省盘州市的林地享有所有权,小地名:红麻地,林地四至界限(东至抵六组农地,南至抵山脚小路,西至抵六组农地,北至抵平顶山),面积315.07亩,并于2007年9月18日取得编号为(2009)第水塘00115号林权证。被告盘州市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6日,登记的企业地址为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红麻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的林地上开采砂石多年,原被告发生纠纷后经丹霞镇处理并作出处理意见,但被告未按处理意见履行义务,也没有停止侵害,一直在原告的林地上进行砂石开采。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为防止被告的侵害行为继续扩大,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取得所有权的林地的侵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和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已开采破坏的林地恢复至开采前的状态。现增加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开采并将因开采破坏的3.047亩林地恢复至开采前的状态,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其破坏水塘××××组3.047亩林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所有权的铁厂村六组3.047亩林地的侵害。

被告盘州市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遗漏了必要的共同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侵权是基于持有的林权证,但从林权证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数,除了原告还有陈志康等二户,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与该二户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未把该两户作为共同原告,系遗漏原告;2、针对2021年5月31日贵州三民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到现场核实来看,被告只侵占原告林权证内面积1382.8平方米,合2.074亩,不是原告所陈述的3.047亩,因为经过三方实勘以及该鉴定公司在场,均认可实地勘察多出的一亩不到的土地,系盘州市宏财旅游公司为修建赛车道的旅游项目所侵占,并非被告方侵占,因此,被告只占用原告方林权证内的面积2.074亩;3、根据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在盘州片区境内除耕地外的土地,赔偿标准只是18000元/年,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20000元没有依据;4、案涉土地系第三人于2017年5月8日以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被告,并收取了相应的转让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就案涉土地一直存在争议,并没有明确该案涉土地归哪一方,如在本案中被告需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费用应由第三人支付。

第三人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一组辩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原告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对涉案荒山(小地名“平顶山”)并无承包经营权,涉案荒山(即平顶山)属于第三人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一组所承包经营,故第三人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一组对涉案荒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第三人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一组有权将涉案荒山转让给被告盘州市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使用,也就是说,被告盘州市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有权在涉案荒山上进行生产经营,故原告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第二、原告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向法院提交的林权证上载明的四至界限不明确,其四至界限为:东至抵六组农地、南至抵山脚小路、西至抵六组农地、北至抵平山顶,根据四至界限可以知晓,四至界限所抵的地方不包含在四至界限之内,即是说东抵六组农地不包括六组农地在内,南抵山脚小路不包含山脚小路在内,西抵六组农地不包括六组农地在内,北抵平山顶不包含平山顶在内,且涉案荒山的地名为平顶山,至于平山顶是什么地方不清楚,如果原告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认为平顶山就是平山顶,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即便原告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能够证实平顶山就是平山顶,那么根据原告提交的林权证也无法证实平山顶属于原告所承包经营,因为原告提供林权证四至界限所框定的范围不含平山顶在内,即是说原告对平山顶无承包经营权,反而第三人对涉案荒山(平顶山)享有承包经营权,第三人对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涉案荒山有权转让给被告进行使用,被告在其从第三人处以合法方式转让取得使用权的荒山上开采沙石,合情合理合法,故原告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因原告所提交的林权证上所载明林地的四至界限并不包含涉案荒山,故原告需提供证据用于证明其对涉案荒山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荒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1、原告诉讼状陈述的提到土地纠纷,后面又提到环境污染修复,因被告开采对林地造成赔偿损失,这根本与土地纠纷案无关,要搞清楚,此案中是侵权纠纷还是环境保护修复纠纷,如果是前者,第三人可作答辩,如果是后者,第三人申请不参与答辩;2、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链不完整,相互不能印证,第三人不予认可,至于被告盘州市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开采资质及开采面积都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多个主管部门(包括林业局)审核通过,并取得相关手续进行合理开采,按照原告主张要求,就是否定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批文,也就是不认可被告的相关手续;3、根据原告提供的林权证,第三人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18条,原告所拥有的林业面积,应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方能使用经营,结合现场实地查看,争议焦点没有任何一棵树木存在,所以原告应该在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在第三人集体地盘上非法以林业为由占为己有,应该核实对第三人从根本上造成的侵权,应该改正,并追加原告的侵权责任,虽然原告出具了由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但是被告、第三人不要进入一个误区,政府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有错误的情况,也有违法行为,不要因为一个歪曲事实的依据,纵容错误一错再错,所以望法院核实真实情况,尊重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合理性,并予以改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盘县撤县建市,名称变更为盘州市,盘县水塘镇变更为盘州市丹霞镇;盘县水塘镇九坎村二组撤并为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变更为盘州市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

原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B520803429718),盘府林证字(2009)第水塘00115号】,载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铁厂村六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陈志康等二户,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陈志康等二户,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陈志康等二户,坐落于水塘××××组,小地名为红麻地,面积为315.07亩,四至界限(东至抵六组农地、南至抵山脚小路、西至抵六组农地、北至抵平山顶)。

2017年5月8日第三人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全体村民(简称“转让方”、“甲方”)与被告盘州市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简称“受让方”、“乙方”)签订《荒山转让协议书》,内容:一、转让的荒山。1、甲方将拥有的位于盘州市(盘县)丹霞镇铁厂村一组小地名叫平顶山的荒山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2、荒山四至界限,前抵:以放旧砂机处打油漆的荒山(钱正江的土地)水平线为界,后抵:后面荒山下面的以村民的土地为界,左抵:以左边的荒山打油漆处为界,右抵:以右边的荒山打油漆处为界。3、该荒山在2017年5月8日由大坪地一组村民代表钱正明、钱正魁、钱石荣、钱明安、钱正江、钱正左现场指认四至界限并打油漆,乙方在现场照相。4、……。二、转让期限:十八年。三、转让费:共计人民币83万元。四、支付方式和时间:在签订该协议之前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原股东(吴华、吴保仙、叶国盛、张德会、路海)已于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余款73万元在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的收款收据为证。五、双方约定,……”。2017年5月8日钱正魁收到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荒山转让款57万元,2017年5月9日钱正魁收到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荒山转让款16万元,合计73万元,钱正魁向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条。

盘州市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在荒山转让的土地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5202222012057130125360),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点号1,X坐标2838060.000,Y坐标35453054.000;点号2,X坐标2838103.000,Y坐标35453184.000;点号3,X坐标2837925.000,Y坐标35453279.000;点号4,X坐标2837867.000,Y坐标35453120.000),坐落于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红麻地。

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委托贵州三民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对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与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测量,贵州三民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与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测量测绘报告》,测绘成果如下:(一)、1、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与丹霞镇铁厂村6组林权证范围重叠,占用林证内面积1382.8平方米,合2.074亩。2、经2021年5月31日实测,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实际占用丹霞镇铁厂村6组林权证内面积2031平方米,合3.047亩。二、附件1:盘州市铁厂村6组林权证与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测量图纸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移交甲方代表。(附图纸)。2021年9月15日原告、被告、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贵州三民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到现场对《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与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测量测绘报告》中重叠范围进行勘测,于2021年10月22日原告、被告、第三人、贵州三民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在现场,对《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与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测量测绘报告》中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与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林权证范围重叠部分进行现场实测,原被告对重叠部分面积1382.8平方米,合2.074亩,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B520803429718),盘府林证字(2009)第水塘00115号】复印件、贵州三民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与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测量测绘报告》,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荒山转让协议书》,第三人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采矿许可证、林权登记申请以及法院到现场勘查的图片、法院到丹霞镇林业站调取的丹霞镇铁厂村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占用林地小班示意图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B520803429718),盘府林证字(2009)第水塘00115号】,被告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5202222012057130125360),原告持有的林权证和被告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并且两证有重叠部分,重叠部分面积为1382.8平方米,折合2.074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被告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5202222012057130125360),被告在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进行开采砂石,未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恢复至开采前的状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原告提供《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与盘县丰利源砂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测量测绘报告》中面积2031平方米,合3.047亩,林业证与采矿许可证重叠部分为1382.8平方米,合2.074亩,余下部分面积648.2平方米,合0.973亩(2031平方米-1382.8平方米=648.2平方米或3.047亩-2.074亩=0.973亩)被被告侵占及开采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称:“盘州市举办汽车越野山地英雄会赛事,盘州宏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石灰石矿界及周边为建设赛道及安装安全防护栏和栈道以及观景台等设备设施,对矿界及其边缘进行了下平场开挖”,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是被告开采行为所致还是盘州宏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举办盘州市举办汽车越野山地英雄会赛事行为所致,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盘州市丹霞镇铁厂村六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1-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