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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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赢丰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原告蓝**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公司赔偿119800元(其中支付原告蓝**103687.93元,退案外人舒琳杰16112.07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33646.09元,由被告高安市赢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3738.46元(已由舒琳杰付清)。 二、原告李**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公司赔偿80000元(已付18000元,尚需支付62000元,该款支付至丽水市财会教育中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36345.19元(其中58185.62元支付原告李**;78159.57支付至丽水市财会教育中心),由被告高安市赢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15149.47元(已由舒琳杰付清)。 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其中支付两原告的款项统一支付到原告李**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莲都丽新支行账户(62285809990********);支付丽水市财会教育中心的款项支付到丽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专户(开户行:丽水市中信银行丽水分行,账号:×××);退案外人舒琳杰的款项支付至舒琳杰账户。 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陈*、高安市赢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