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普通合伙) 田东县那拔镇岩相山辉绿岩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田东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田东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田东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田东县那拔镇岩相山辉绿岩矿向被上诉人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22567.2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截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支付义务,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田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上诉人田东县那拔镇岩相山辉绿岩矿承担8000元,被上诉人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承担4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8元,由上诉人田东县那拔镇岩相山辉绿岩矿承担6724.29元,被上诉人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承担3933.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