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嵇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嵇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8089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既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上海嵇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其公司购买预拌混凝土为由,主张上海嵇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预判混凝土款合计316345元,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针对其主张提供了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海嵇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一审将本案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故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亦是交付货物的一方,上海嵇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支付货款方,亦是接收货物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方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故上海嵇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及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现因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先行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泗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不应再行移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海嵇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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