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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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784%,自2008年2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发支行对“长海16”轮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95万元内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及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被告蒯**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628元,由被告郭**、被告蒯**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