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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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590.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义务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860元,评估费400元,由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原告***负担410元,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有勤 人民陪审员 王胜德 人民陪审员 刘永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爱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