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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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信用卡本金43539.5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1年7月17日利息7033.76元、违约金324.92元、手续费160元;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4353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4元,由被告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